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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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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五条本市城市停车设施供给坚持分类分区差异化和土地集约利用原则,控制通勤停车需求,优先满足居住夜间停车需求和公益服务停车需求,适度满足商业停车需求。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建立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及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督办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运输委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公安交警局、市消防支队以及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等相关部门。

各区政府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相应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市区联动实施机制,负责根据市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审定年度辖区停车项目建设计划,审议辖区内停车项目建设性质,协调解决辖区内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区联席会议下设区机械停车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中:

(一)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规范;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工作;协调组织推进项目建设,对建设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考核与监督;负责组织制订停车设施项目的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负责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价格制定。

(二)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负责停车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

(三)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工作,并监管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停车收费及物价。

(四)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停车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建设计划,协调组织推进项目建设。

(五)住房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受理停车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六)交警部门依法负责停车设施经营许可管理及监督。

(七)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停车设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审批或备案抽查工作。

(八)各区政府依法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停车设施规划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公开招拍挂的停车设施项目的审批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程序

第八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置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设置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向所属辖区承担机械停车管理办公室职责所在部门(以下简称职责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职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由职责部门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出具项目意见通知书,抄送土地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发改部门依法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属政府投资的,由发改部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主体按相关流程开展工作;属社会投资的,申报主体向发改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应根据项目意见通知书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前期设计及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以及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当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进行施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应向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申请开展土建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由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二)申报主体应按照项目意见通知书及《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要求,到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

(三)基础等土建部分开工前,申报主体应按项目意见通知书及《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鼓励申报主体实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监造管理,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应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核或备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计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

(一)露天敞开式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

(二)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

第十七条鼓励在满足充电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消防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申报主体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停车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停车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

第二十条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使用单位凭项目意见通知书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无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属于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向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交警部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以及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按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承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运营单位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运营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按建筑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土建与结构工程应当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应当符合《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要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